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招标代理机构库确定及抽选管理办法(试行)
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招标代理机构库
确定及抽选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我院采购招标工作效率,择优选择业务能力强、专业水平高的招标代理机构,规范代理机构服务程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、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招代理机构遴选工作方案》(试行)的规定和要求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入选我院招标代理库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(详见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招代理机构遴选工作方案》<试行>)。
第三条 入选我院招投代理库的机构必须遵守国家及广西相关管理规定,同时接受招投标项目有关部门的监督。
第四条 服务内容
1、采购等招标代理的全过程服务;
2、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;
3、与采购相关的论证服务;
4、业主单位委托的其他服务工作。
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抽选方式(暂行)。
1、入选我院代理机构库的机构必须到我院进行备案(由牵头科室存档),我院将对入库机构进行序列编号,备案内容包括资质证书、人员配备、资格证书、办公场所的规模情况及业绩等;
2、根据需要委托招标代理的项目数量、特点、要求等情况,委托招标代理项目前由对应职能科室抽选组建“医院抽选专家小组”(财务科、采购业务科室、审计科、监察室等,医用设备项目至少包含3个以上的不同临床专科,医用工程酌情安排临床专科参加<专家库名单附后>),抽选专家小组任何一人均可以执行抽签,从我院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选确定项目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。
每次抽选情况做好记录,记录抽签时间地点、抽签人、抽签次数、中签代理机构名称等,参加抽签人员均在抽签记录上签名确认。
为了保证公平性,连续抽中采购项目次数较多(暂定为3次)的代理机构,取消该机构下一轮抽选资格,屏蔽一个轮次后可继续接受抽选。
3、项目抽选前应通知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到场见证抽选情况,不能按时到场的视为认可抽选结果。
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库的管理。
1、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挂靠,不得以他人名义代理项目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,骗取业务;
2、入库机构在我院备案的,应熟悉招投标以及造价咨询等相关法规、工程量清单规范及工程消耗量定额业务,招标代理机构应安排本机构专职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开展工作,严禁将招标代理业务转包;
3、我院定期对所有在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满意度调查,以作为下一服务期(暂定服务周期为2年)遴选工作的支撑材料。
4、有违规处罚记录的(查实“信用中国”信用记录和“中国政府采购网”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),暂停其服务期内的被抽选资格,服务期满清理出库。
5、代理机构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,如有违反,我将依据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进行处置。
第七条 本办法根据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修订情况适时更新。
监察室、审计科
2019年1月10日
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招标代理机构抽选记录表 | |||
归口职能科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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抽选项目科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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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名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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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备名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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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量(台/套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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抽取时间 |
| 拟开标时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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抽取方法 | 随机抽选□ | 综合评选□ | 其他□ |
参加抽选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签名及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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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抽选专家小组签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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抽签情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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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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